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查封、扣押物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