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