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除已合理损耗或者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没收的外,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检验、检定结果或者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者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检验、检定样品。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定者的过错,造成检验、检定样品损坏或者灭失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定者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