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四章 商贸与能源计量第二十八条有效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值和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场交易商品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明示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