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保持计量标准的获证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