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二章 激励创造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开展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