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二章 激励创造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发展战略,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利创造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