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专利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