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保护专利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应用,协调处理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专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