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