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五章 专利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应当向相关单位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被许可实施人还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提供的,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