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