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