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