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