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