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