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