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和办法;(二)宣传、普及国防知识;(三)组织、承办国防教育的大型活动;(四)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组织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六)组织推荐和总结、宣传、推广国防教育先进典型;(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