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办公室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