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违反本条例,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