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学校列入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