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沿黄河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

(二)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

(三)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