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