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