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全省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统一建设布局的要求,明确高标准粮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

省辖市、县(市、区)编制和调整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