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损毁高标准粮田内的水利、电力、道路、气象等基础设施或者擅自砍伐高标准粮田内的防护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