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粮田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