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高标准粮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高标准粮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