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高标准粮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标准粮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鼓励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