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对高标准粮田设施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护中的问题。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