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申报、技术咨询、产品鉴定、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其他科学技术奖项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