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私营企业职工在评选先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出国(境)和外汇兑换等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