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支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私营企业工作。

 私营企业接纳或者引进所需的人员,劳动、人事、粮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