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而不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