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旅游、工商、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诉。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有关部门能够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