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厕所、旅游车(船)和旅游服务,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