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国家、省、市下拨给自治县的各类民族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