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推广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对自治县保护生态环境、输出自然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