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推广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对自治县保护生态环境、输出自然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