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