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纳西语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制作公文使用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匾牌使用汉文和纳西文。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