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