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