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