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