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