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