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