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