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