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