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用户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公共图书馆应当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反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