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不得限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但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除外。

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利用数字化、善本再造或者缩微技术等提供保护性使用。对于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献信息资源,读者可以在馆内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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