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